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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知识普及小册子
一、什么是业主?什么是业主大会?什么是业主委员会?
答:业主,就是房屋的所有人。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的代表小区最高权力机构的组织;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
二、为什么要设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答:单个业主无法与物业公司等组织力量平等对话,只有成立业主大会,才能与这些单位平等对话,监督、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三、如果没有业主委员会,有哪些坏处?
(1)如果没有业主委员会,我们小区的全体业主无法真正当家作主;(2)如果没有业主委员会,就不能有效地与相关部门(开发商、物业、政府部门等)打交道,从而维护业主的利益;(3)如果没有业主委员会,无法终止《前期物业合同》,更谈不上真正监督物业服务;
(4)如果没有业主委员会,无法决定物业费、电梯管理费的水平,物业公司想涨价就涨价;
(5)如果没有业主委员会,园区的电梯广告位等园区经营收入将永远被物业公司侵占;
(6)如果没有业主委员会,公共维修资金永远是活期利息而不是定期利息,公共维修资金使用由物业公司说了算,业主无法监督;
(7)如果没有业主委员会,园区的设备设施将更快地老化、损坏,容易引发重大事故,导致房产贬值。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与《管理规约》是什么?
答:《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与《管理规约》相当于小区自治管理的最高规则、公约,与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委员会决议一样,对每个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都有约束力。五、小区的事情由谁来决定?
答:根据《物权法》,小区的重大事情(物权法规定7大项)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一般通过业主大会会议,由每户业主投票决定);非重大事情、日常事务由全体业主通过《议事规则》与《管理规约》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
六、业主在小区的事务中有哪些权利?
答:除了业主专有面积以外的公共部分的设备、设施,业主享有共有权、共同使用权、共同管理权;对小区物业相关事务,具有知情权、选举和被选举权、投票权、监督权、建议权,对侵害自身权益的诉讼权等等。
七、业主在小区的事务中有哪些义务?
答: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如缴纳物业服务费,遵守《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规定,服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遵守小区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等等。
八、哪些大事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7) 有关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与权利是什么?
(3)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7)拟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方案并报业主大会决定,组织和监督实施;(8)根据业主大会授权收取、分配和使用小区区公共收益;(9)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服务、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业主对业主大会、业委会的决定、决议不服,该怎么办?
答:根据法律规定,业主大会、业委会的决定、决议,对每个业主有约束力。若业主对决定、决议不服的,或发现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业主如何罢免某个或全部业委会委员?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二)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终止、罢免其委员资格:
十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如何沟通?
业主委员会经常与业主保持联系、沟通,掌握物业服务情况,将业主集中的问题反映给物业公司,监督物业公司予以解决;经多次沟通物业服务仍没有显著改进的,由全体业主表决,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十三、谁来监督业委会的委员和他们的工作?
答:全体业主是监督业主委员会的主体。政府部门(房产局、街道办事处、社区委员会)、媒体也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业主可以通过查阅业主委员会的公告、会议纪要、财务帐本等文件,来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
十四、业主委员会成员有工资吗?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共同决定成立或者由业主大会决定成立的团体,受业主委托决定和执行共同管理中的一些事务。业主委员会成员一般可分为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和聘任的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如秘书等。业主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不是一个职业,因此不享有薪金待遇。但是,业主委员会委员为业主共同管理事务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甚至付出一些费用如通讯费等,因此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或者补助或者补贴。
业主委员会聘请的工作人员因为不是业主代表,是受聘完成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因此业主委员会应当与受聘人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与劳动派遣单位签订派遣合同,受聘人员享有工资报酬。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应当由全体业主分摊归集,业主委员会支付。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贴或者补助,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提出建议,由业主共同决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助具体措施,不同的小区可以采取灵活的方式进行,可以一次性支付或者按月支付,也可以采取误工补贴的方式按照业主委员会委员为业主共同管理事项付出的时间支付。业主委员会委员不是一个职业,不应当领取工资等薪金收入。但是,业主委员会委员为业主共同管理工作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业主应当支付必要的补助。支付的补助金多少,可以由业主大会决定。补助的具体形式,可以一次性补助,也可以按照工作时间补助。
十五、业主委员会费用哪里来?
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办理小区的日常事务,必然涉及费用的支出和办公场地的使用问题。根据《业主大会规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对于办公场地,既可以由开发商无偿提供,也可以计入房价,由业主共同承担。业主委员会的津贴不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因为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实质的管理人,是维护业主利益的代言人,而物业服务企业是物业管理区域的服务人,两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存在监督与被监督、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若业主委员会津贴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就产生利害关系,并会在无形中破坏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难以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委员会的津贴应该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或业主大会的决议,由全体业主支付或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收益或者物业维修资金的利息中列支。但是经业主大会决议,在物业管理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的,可以视为津贴在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开支,不属于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业主委员会津贴的情形。